长春市退休工资怎么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根据吉林省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起,长春市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执行吉林省相关规定,同时,按照每年吉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发布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退休人员待遇。
目前,吉林省养老金计发办法仍然执行的是吉政发[2004]28号文件,所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依据该文件来详细解读下吉林省及长春市养老金计算具体规定和计算过程。
纪某,男,1982年7月在长春市工作,从1993年12月开始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37.58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1.42年、实际缴费年限26.16年,1995年7月至退休历年平均缴费指数是1.66,个人账户储存额130275元,2020年2月退休,养老金会是多少呢?
根据规定,纪某是1995年7月1日前(吉林省“统账结合”时间)参加工作的,属于退休“中人”,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
吉林省及长春市基础养老金计算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公式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自2020年起,全部执行吉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发布的全省各地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长春市2020年养老金计发基数是6927.75元。
公式中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其中: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年为6016.08元;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7月起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根据吉林省规定,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这样,纪某的实际基础养老金=(6927.75+6016.08×1.66)÷2×(31.42×1%+5×1.15%+1.16×1.2%)=3261.27元
吉林省及长春市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计算公式: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不同的退休年龄,计发月数不同。目前来说,5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95个月、55岁退休是170个月、60岁退休是139个月。
这样,纪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130275÷139=937.23元
吉林省及长春市过渡性养老金计算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根据吉政办明电〔2015〕11号规定,如果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这样,纪某的过渡性养老金=6016.08×1.66×11.42×1.4%=1596.67元
全部养老金计算以上三项合计数就是退休人员每月拿到的养老金标准。
这样,纪某的月度养老金标准就是3261.27+937.23+1596.67=5795.17元
总结和提醒如果以上三个养老金计发公式与计算过程都看明白了,再有相关数据,你就可以自己测算长春或吉林省其它城市的养老金待遇了。
最后,非常有必要提醒下:在吉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的,是按中断缴费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计算到中断缴费的上年。而不是依据退休时候的社平工资,这个是吉林明显不同于其它省市的政策,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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