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男子无固定收入来源,透支信用卡1.7万元,多次催缴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获刑6个月被罚款2万元。你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事件回顾
根据华商报报道:2016年6月10日,杨某在明知自己无固定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向汉中某银行莲湖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2万元。2016年7月3日起,该卡累计消费、提现后进入欠款状态。同年8月9日,杨某对该卡所欠款项办理了分期付款,但未按约定及时还款。
当年10月8日,该卡因逾期欠款进入“属地催收”。银行在2017年2月至8月期间多次进行电话催收、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催收、上门催收,杨某或表示会尽快还款,或拒接电话或无法联系,逃避银行催收。
杨某于2017年3月9日向该卡还款21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截至2017年10月11日银行报警时,杨某所持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7532.43元。截止2018年1月4日,杨某家人向银行偿还全部透支本息21610.10元(本金17532.43元,利息2619.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11.11元,手续费346.72元)。不过最终汉台区人民法院仍然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事件分析1、银行亦有责任
其实该案件中,责任并非只是杨某的问题,银行也应该承担责任,杨某既无固定收入来源,也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银行竟然还下卡2万元,银行最少犯了贷前调查不到位,授信不谨慎,风控流于形式三大错,所以银行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非都是杨某的责任。
2、杨某为什么会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杨某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而且还拒接电话,进行逃避,行为已经符合恶意透支的条件了。当然恶意透支不一定会坐牢,坐牢的标准是数额较大,在2018年12月之前,国家司法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所以杨某的欠款金额也符合这个标准,综上所述,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所以坐牢也就是正常的事情了。
不过由于判决后,因为杨某的家庭及时归还,法院并没有立即执行判决,而是给了缓刑1年,其实就是相当于无罪释放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判决人,无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PS:杨某如果是今年犯事的,那就不会涉及到法院判决了,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版(2018)司法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中透支数额较大作了修改,从原来的1万-10万元,修改为5万—50万,所以现在欠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是不会坐牢的。
总结以后千万不要再说:“凭自己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了”,因为不还,真的是可能会坐牢的,再者信用卡逾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知的自以为是,拒接银行电话,拒绝配合银行催收,本来可以协商解决的事,最后一定要搞到法院上去,不仅多坐牢,还要多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