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5年,公司最后两年缴社保,现员工自离,要求补偿前三年社保,可行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楼主您好,员工入职5年以后,公司仅仅只交了最后两年的社保,那么员工自动离职以后要求补偿前面三年的社保可行吗?很明显这是可行的,因为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只要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为员工来缴纳社保,那么很明显,之前三年的社保作为企业单位没有交,那么就应该给自己的员工来补交社保待遇。
如果说企业单位明确拒绝补交的前提下,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来解决这个争议,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来调查,如果落实结果属实的话,那么它会按照限定的期限内责令要求企业单位来补交员工的个人社保,当然在补交的过程中,由于年限久远,可能需要一定的滞纳金的费用,当然这个滞纳金一定是由企业单位来承担的,因为毕竟是企业单位造成社保终端的情形。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那么个人所承担的社保费用就需要我们个人来进行支出的,因为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共同承担社保交费的,当你需要补交这三年费用的过程中,那么你个人大约是需要承担1/3左右的费用,就需要我们个人来支付现金来支付了,你可以通过企业单位来进行交费,或者说企业单位交完以后,那么把相应的钱转给企业单位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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