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上市公司实控人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这损失应该由董事长承担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上市公司实控人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这损失应该由董事长承担吗?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一点就是上市公司有没有被证监会认定虚假陈述和信息披露违规,就目前A股司法救济而言,只有虚假陈述和信披违规是较为成熟的索赔官司。
董事长违规违法行为导致股价大跌,投资者损失惨重,但是不能以此就向董事长提出索赔,需要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有虚假陈述作为前置条件,法院才会受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董事长违规违法导致股价大跌,只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主体还是上市公司,而且需要证监会做出处罚作为前置条件,没有前置条件是不能提出索赔的。
其次是董事长股价操纵和内幕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按照证券法规定是可以提出索赔的,但目前缺少司法解释,赔偿没有成功先例。
三是董事长利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引发股价大跌,也需要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披违规,投资者才能提出索赔,如果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是不能提出索赔的。
四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一点需要注意是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带来损失,至于道德问题或者个人生活问题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不在这一规定之内。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个赔偿不是归提出赔偿官司的股东所有,而是归上市公司所有,但是上市公司获得赔偿有利于股价上涨,也就是一种间接的获得赔偿。
因此董事长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投资者要求赔偿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