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老板被判12年,赔偿24.59亿,如何看待新证券法首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A股之所以一团乱象,在于违法所得相比于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新证券法实施以前,一般就是罚款60万元,60万元罚款相对于几十亿元利益,简直就是激励一批又一批人造假谋取非法利益,
康美药业造假一案,震惊了财经界,被证监会称之为有系统、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证监会多次表示要立体追责,那就是惩首恶给投资者合理的赔偿。
最终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康美药业承诺多方筹措赔偿资金,并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康美药业一案是新证券法下的集体诉讼第一案,更外引人关注,这一案件是由公益组织发起集体诉讼的,在集体诉讼机制下,投资者选择声明退出默认参与法则,只要投资者不选择声明退出,赔偿款可以覆盖到没一个投资者,降低了诉讼成本。
对于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我是不认可扣除系统性风险的,在于上市公司不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投资者是不会买进 的,正是因为某些上市公司把自己装扮成一个绩优股、白马股、高成长股才吸引投资者参与甚至是重仓参与。
但是康美药业作为集体诉讼第一案,投资者成功索赔,还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以后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就有例可循,违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以后财务造假虚假陈述是会审慎得多了,尤其是独立董事被判连带赔偿,更是让独立董事职业行业也充满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