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栖霞金矿事故,金矿老板会坐牢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当下的首要任务是救人,但是涉事金矿的老板、主管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会在查明事故原因后获得相应的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入刑的入刑。
事故发生后迟报的责任和处罚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绝不姑息。
根据2007年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有关部门报告。
而根据烟台市发布的事故通告来看,笏(hu)山金矿发生爆炸是在1月10日下午14时许,但直到11日20点5分许涉事单位才向栖霞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也就是说从事故发生到上报足足用了30个小时的时间,涉事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存在严重的迟报行为。
基于企业负责人存在迟报行为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烟台李波副市长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肃追责”。
单说企业“迟报”行为,罚款(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双向罚款)的处罚是无可避免的:
01.对企业负责人处以罚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02.对企业进行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30小时后才上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最轻的处罚也是对企业和负责人进行罚款。
事故已经造成1名工人死亡,该事故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金矿老板难逃实刑1月20日晚,救援人员与井下“五中段”被困人员电话反复沟通后确认,一名伤势危重的被困人员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截止1月24日下午3点18分许,22名被困工人中有11人获救(其中1人受伤)、1人无生命迹象、10人仍然被困。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倘若“没有生命迹象”的那名工人被最终确定为死亡,或者被困10人继续出现死亡的,再加上造成的直接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后果严重程度,金矿老板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除了造成人员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以外,倘若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事后被认定为采矿的生产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也会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论:对金矿老板最终的处罚还要看最终事故责任是如何界定的从目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存在严重的迟报行为及造成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来看,金矿老板坐牢的可能性很大,至于最终将面临何种处罚、量刑几年还要等最终的调查结论,目前当务之急仍然是救人。
从本次笏山金矿酿成的安全事故来看,各生产企业应该深刻的吸取教训,特别是临近年关了,各企业更应该主抓安全生产,让所有在外务工的工人都能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最后也衷心的希望仍然被困的10名工人能安全升井,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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