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及收藏品,自古以来是个奇特的商品,至今仍是。
买一个古董是赝品,(对方)这算不算诈骗,现在很难界定。
从传统习惯来说,古玩行业的规矩多少年来一直是“不打假,不三包,买卖凭眼力”。如果你觉得买了赝品亏了要反悔甚至要去“告人家”,那么,你捡漏买赚了,当初卖你的人是不是也可以反悔呢?
古玩、收藏品是个特殊的商品,因其价格标准都是存在于具体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心中,很难有法定的“国家工业标准”去认定,因此,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一家鉴定机构能够对某一件藏品去做“法律认可”的鉴定。市面出现的大量鉴定、证书,只是出于“以该机构自身的信誉为保证”的出发点,无法代表法定的层面。
因此,古董的买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是自古以来的传统,不宜以诈骗论。
诈骗的法律定义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我国刑法对诈骗的定义可以看出,在古董买卖中,你对对方【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种举证是极其困难的,交易行为是一对一发生的,即使你在对方用同样的手段诈骗别人的时候,取得证据了,也难以用来当做与你的交易的证据。
在过去,作为古董爱好者或者藏家来说,买到了赝品,都是羞于公开的,属于非常丢面子的事,一般规矩的人都是悄悄毁掉或者收起来从此再不示人的;即便很不地道的商家,也会悄悄找机会“处理给别人”,自己能少一点损失就少一点,公开站出来指责——不存在的。钱事小,面子事大!
以前个案在这个案例上,国内还真发生过一起“颇受争议”的案例:
2007年1月,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
该案中,秦氏兄妹以赝品钱币冒充战国时期的古钱币高价卖给一个藏家,藏家经鉴定后发现上当进而举报,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对秦氏兄妹处以刑罚。这是全国第一例因在古玩市场上因出售赝品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
判决之后,在社会、尤其是在古玩行业中引发巨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秦氏兄妹的行为不违背多年来的业界规则,法院不该判其有罪;
也有观点认为,古玩行业形成的“行规”也使众多初涉此道者血本无归,法院的判决既伸张了正义,也可规范古玩市场的交易行为,值得肯定。
对此个案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正是因为古玩行业的特殊性,才会招致大量的民众对“传统的行规如何面对现在的法律”大讨论。
所以,综上所述,站在我个人的角度,觉得这种古董交易中的“真假纠纷”,还是买卖双方一对一交流为主,如不涉及文物,还是不适合上升到法律层面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