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提问倒好,直接“月息3分(此处应为月利率),结果就是年率正好3分6”,红线“踩而不过”,强啊!
那么好吧,尽管你要作死,我还是上来拦你一下。
中国人现在都知道了,民间借贷利率2道红线:年利率24%和36%,一步一个深渊,大家都知道我就不铺开了,在此单说“生意”二字。
民间“个人”收利息的借贷关系,不是“生意的一种”,绝对不是!只有“获得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才算是生意”。生意民间借贷的本质实际上是传统意义上“互帮互助”的友爱体现,一般是存在于熟悉的人之间,富裕的人提供一些资金给需要的人,让其度过困难,而接受资金的人为了表示感谢,在归还之时,多给一些作为“感谢”。
在本轮“民间高利贷”现象猖獗之前,民间借贷也是一直存在的,不过那些时候大多数的关系都是“良性”的,即便有个别“高利贷”个案的存在,至少远比现在影响小得多、受众面极窄。
后来随着经济低迷的持续,社会上需要资金“周转”的人越来越多,慢慢也不知道从哪一天开始,冒出了第一个“悄悄以此为目的”的“职业放贷人”,——当然了,那时候大家都不这么称呼。
这些人利用自己活着亲戚朋友的钱,从熟悉自己的人开始房贷,慢慢地,“XXX有钱,可以帮你,就是利息高”类似这样的消息便传开了,再后来,更多的人缺钱、更多有钱的人来效仿……
导致现在“泛滥的民间借贷”状态。
借贷对象数量(笔数)多少、对象是否“特定”,是区别“生意”和“民间借贷”的本质有个大家都知道的知识点“做生意是需要营业执照的”,而“需要批准的生意你没有去申请获批”便是“违法”。
对于个人放贷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以前没有细则出台。于是2019年4月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对“职业放贷人”的判定明确了如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从“通知”规定的详细定量标准可以看出,“钱的生意”不是任何个人做的,做了几笔“民间借贷”没有关系,从2019年开始,你要是妄想“规模化、做大做强”那对不起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