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你的描述看了好几遍,差不多弄明白意思了,
你问了3个问题:
1】 这样的模式是否合理?目前的模式,肯定有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初期,只要你们3人都觉得没问题,那可以继续将这种盈利状态保持下去。同时,迫在眉睫地需解决如下关乎长期、稳定、发展、壮大方面的问题。
尽快将口头协议一致的内容,以正式的文本写出来,哪怕暂时都还不立即出钱;
尽快找个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将你们的决定交于对方,注册起自己的公司;
尽快重新制定一个薪资奖惩方案
看你的描述中,已经有“员工工资”的支出项,难道做了很多事的A一直没有拿工资?
因此,你们要重新树立一个概念:
股东和工资没有任何关系!工资是和“具体干了事”的人(岗位)有关系!
打个比方,你买了工商银行1万元股票就是工行的股东了,但是工行给你发工资了吗?工商银行的某个员工一分钱股份没有,但是每月却能领到工资。
因此,赶紧改变现有的工资(奖金)发放办法,根据“劳动岗位”重新核定工资发放标准。
你们3人都在公司“有事可做”的话,那就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核定标准吧,如因“太熟、不好说出口”,建议使用“假如请陌生人来分别取代你们3人,分别支付多少工资合适”为参考。
这种方式,才是能够做得长久之方向。
3】如果要注册公司,出资比例是否一定要与股权一致?现金出资比例不一定必须与股权比例一致。但为了以后长远着想,方便管理的话,最好是“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一致”,这里的出资可以包括“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甚至可以“技术管理股”(俗称干股)。
如果你们3人当中,某一人具有“决定公司生死”的特出技能、资源等,可以在上述“无形资产”方面给予一定的“允许充当现金出资优惠”,同时,这种入股也是《公司法》允许的,只要估价不超过法定上限即可。
民间称呼“干股”的“技术管理股”,实际上是与公司的存续期直接挂钩的,其主要特点是“技术管理股不享有公司实物处置收入的分配权”,也就是说,公司以后破产了,剩余多少残值与“管理股无关”;公司以后发达被收购了,其实物变现部分也与管理股无关。
在出资多少、出资方式与股权如何分配的问题上,总体来说,只要你们三人协商一致,且不超出《公司法》规定的限度,都是可以的。
怎么样,关键事项决定了之后,赶紧找个会计事务所去做吧,别耽误了挣钱哈!
今天,有什么经验需要分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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