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你们协议的“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具体是多少吧,一分钱未还的情况下,最最理想的结果也只能高到年利率24%之内了。
提问中涉及的问题,就是近年来管理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治理重点问题。
在提问中潜在有一个意思就是:“双方事先谈好的,借款人拿到钱后不履行是否合理?”
在法律规则中,对于个人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判断基准,但是在当前治理环境下,已经从法律意义上定义了“借款年利率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你再约定“违法此条款的约定”,那当然就无效了——即便借款人已经给过你了,如打官司,超过36%的利息部分仍然需要返还给对方。
所谓“小规不抗大法”,不是所有的“双方协议一致”都是合法的,那你要签订一个“生死决斗协议,打死了自己负责”,难道也要法律保护这个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按照年利率24%、年利率36%2个档级,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对于纠纷发生提交法院之后,分三种情况:
一、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出借人请求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二、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如果有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三、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
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如何处理,但是可以推论出,如果出借人没有支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的利息,则超过24%的部分不返还了,但最高只能高到年利率36%。
也就是说,到你们纠纷发生之时,年利率低于24%的全部有效;在24~36%之间的,给过了的就给了(哪怕35.7%也不需要返还回去),没有给的还按24%(哪怕约定的是33%);超过36% 的一律无效,给过的还需要还回去。
综上所述,所以你签订的协议(借条),看看具体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吧,所有借款人支出的钱都算在内,总体年利率不低于24%的情况下,你才有希望通过法院追讨回来,在借款人一分钱未还的情况下,即便协商一致的利率不到36%,你顶多也就能要到利率24%以下的利息部分了。
另外,去年开始,有关法律又对“职业放贷人”做了较为详细“量”的定义,如放款人被纳入“职业放贷人”之列,其所有放贷行为将全部无效,并依情节轻重有可能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