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肯定是极难办到的。
名下有信用卡,说明此人本不是精神病,或者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此人有精神病(隐疾),只是后来精神异常了才有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或者“财产共有人”便对此病人具有全部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该精神病人患病之后,其父母、妻子,甚至已成年且在一起生活的子女均有承担债务的责任。
具体到实际当中,如果此人发病后,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更为糟糕,比如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无任何经济来源,此时可酌情与银行协商,采用银行认可的分期、减免逾期费用等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还款的额度,以最终在“银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针对实际的人文关怀”之间选择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就本人的经历真是见识经历来说,银行对于“超规则行事”的做法极少,因为规则之外的逐级审批难度较大,程序也很繁琐,但是也有极个别的案例,在“困难户”确实难以为继的情况下,真实出现过“罕见案例出现后,银行的人文温暖,最终降落在百姓身上”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