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观点,事情已经这样,就把“是否给你利息、给你多少利息”的选择权交给你所谓的“朋友”吧,就当自己“花点利息买教训认识一个人”了!
不同的人对待“朋友”二字有不一样的理解。在你的角度,“朋友”将钱还你了,没给利息便将欠条还与他,这是符合一个高标准意义上“朋友”二字内涵的;而你的朋友在“之前借条已经约定了利息”的情况下,都没有付给你利息,严格说来,是担当不起“朋友”二字的。
如果是我,绝不会以多强势的理由去和他“争取约好的利益”的,我会轻描淡写地与他对话“当初越好的这么多,你看着办吧”,更不会去以“还欠我钱”为理由叫他重新出具一个欠条。
好在本金还没有损失,如果是我,可能还会庆幸:还好,本钱给我了,不至于多严重,重新认识了一个人,也是不错的收获。
退一万步说,如果你很在意这笔钱,在年利率36%的约定下,即使拿到了书面的证据,也无法通过法院要回全部的利息了,法院能够支持的,利率24%是法律支持的上限,也就是说,即便你现在打官司,充其量也只能得到原来约定三分之的利息了——除非朋友自己主动给你36%。与其这样,不如把选择权交给你所谓的朋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