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购甲的门面房,乙向甲实付290万,购房协议却只写了120万,税费由乙全部承担?乙违法吗?现已有7年了,还可举报

凡事都有目的! 这行为可以理解。

乙方行为构成违法

乙在二手房交易中的行为是有不妥,但是属于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尽管严格起来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表现,但是基于该行业内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税务机关对于这块基本是采取“无举报不追究”的实际默许。

乙方此举对你并于任何利益上的损害,只是单纯地从他自己“减少支出”的考虑去做了较小程度影响税收的事。

所以,严格来说,乙方的行为是带有违法性质的。

你没必要举报。

事情已经过去7年了,你为什么到现在突然产生了“举报他”的念头呢?

再说,你即便举报了,在对方无更多、性质更为恶劣的其他偷税漏税行为的情况下,单此一笔事实,税务机关处理起来也是个伤脑筋的事情——性质不至于太恶劣,社会负面影响也不是太大,税收损失也不是太多,以后还要打交道……真叫人有点难。

再者,即便你以后对该房产有做价值评估的需求,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所写的金额也不足以作为参考啊。

比如房屋抵押贷款,“凡有权鉴定机构一年以内出具的评估报告”才被银行认可的,也就是说,你完全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重新请权威的评估事务所对房产进行评估哦。

因此,对自己无好处,对乙方有损害的举报,做了不见得多好!


因此,整体来说,乙方的行为是构成事实上的违法了,但鉴于你们之间的交易已经过去七年,且你方无任何受害之处。在假设对方类似行为并不是很苍狂的情况下,还是不要举报了吧。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 发表于 2022-02-18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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