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如何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实际上和“为什么类型的贷款提供担保”没有关系的。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如下几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再具有担保责任了:
1、原协议中(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或贷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没有对担保的期限做详细描述这种情况,如果在“贷款到期日之后6个月内”没有任何人向担保人主张旅行担保责任的话,担保义务依法解除。
也就是说,你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如果贷款到期之后他自己还不了,在后续6个月时间内,如果有相关有权人叫你代还(比如银行、法院),那么你仍然需要“代还”的,但如果超出6个月的期限,且中间没有再次给原贷款给出担保的书面承诺,那便不再具有担保责任了。
这也是为何很多银行贷款在逾期接近6个月左右,很容易“被发起诉讼”的原因之一。
2、贷款人发生债务转移如果债务人把你担保的这笔贷款转移给第三人,应该经过担保人同意,如果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的,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3、借款人还清贷款所有本息这是理所当然的,贷款还清了,即便还没到你“免除担保责任的最后日期”、即便后来此人相同的贷款又贷了,你也不再对当初签字的那笔贷款具有担保责任了。
补充说明:
担保分一般性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一般性担保的方式,很少有贷款机构愿意使用,但偶尔也会有,这种情况下发生债务纠纷诉讼时,一定要“先依法执行贷款的可还款资产”,不足部分,在“依法向担保人追索”。
而连带行担保责任,债主可以“按自己意愿选择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全部选择,来作为诉讼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