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文物鉴定法,也没有对任何一家机构颁发过类似“法律认可资质”的收藏品鉴定资质证书。
但是目前中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等关于文物方面的法律。现行的文物管理法,是在经过不断修改完善之后形成的,已经能够适应于当今的收藏品管理与文物管理的需要。
当具体到藏品鉴定方面,只有涉及法律、纠纷之类程度之时,才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去对待,酌情参照实际情况之后,才会选择由何种法律参与的方式。
民间鉴定为什么要加上“纠纷、法律”这2个关键词呢?这就是因为当今国内没有法定意义上的收藏品鉴定机构,充其量在玉器等极个别门类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出具产地、元素构成为主要内容的鉴定报告之外,没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具有权威性的鉴定资质。
市场上见到的那些鉴定证书,都是“以开具机构自身的信誉去作为保证”的,并不具备通用、法定、权威的现实意义。
当民间产生纠纷诉诸于法律之后,如有涉及收藏品鉴定方面的需要,法院会在征得原告被告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选择某个人或者机构来对收藏品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当中,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那么就必须重新去寻找一个鉴定者,直到全部无异意为止。在这种情况下,鉴定者给出的鉴定意见才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这种有效性也仅仅针对这一次而已,假如在以后的时间里,换成了有其他新的参与者,那么原来的鉴定结论,新来者仍有权不认可,如还需要进行鉴定的话,又得寻找双方都同意的个人或机构来重新进行鉴定。
很麻烦是不是?但这就是真实的现状!
2】涉及案件或文物相关方面问题的鉴定解决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管理法》修订加强实施之后,收藏品更加容易与文物产生交集,在这个方面肯定会涉及鉴定的情况。
如民间发现疑似文物主动申报、文物走私案、新发现或新出土文物被当地文物管家部门发现,这都需要文物管理部门来对物品进行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的文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鉴定力量,决定是自己的工作人员亲自鉴定,还是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参与,这些专业人员的鉴定结果就是管理部门判断的依据。
比如很多贪污受贿的案件,涉及收藏品的物品,便属于此类。经法院委托而接受鉴定评估的机构或人员,针对特定的物品进行鉴定和评估,其结果是合法有效的,但这也不代表这家机构、参与鉴定的人员以后还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
《文物管理法》规定,此类文物管理,各地县级以上文物局均有管理职能,以县级机构为管理的基层单位,已经能够做到覆盖全国任何一个角落。
总结综上所述,目前国内还没有收藏品鉴定相关的法律,也没有针对任何机构发放收藏品全系列的鉴定资质证书。
如现实中确有法律意义上的鉴定需要,所有当事人无异议的受托机构,才有法定意义上的鉴定资格,但也只是一次性的。
文物管理或案件侦破需要的收藏品、文物鉴定,同样是以政府部门主动组织的鉴定团队鉴定结果为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