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偷狗,手筋被挑断这件事,看到题目,直观的感觉是村民的行为过激了,越过了法律的底线。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2月7日,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广东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偷狗时被村民发现,在逃跑过程中,一人被抓获一人逃脱。被抓男子遭村民暴打,头部和手脚等多处受伤住院。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此案。据网友@上帝说十月二十久爆料,该男子手脚筋被挑。
对事件的双方,感觉都存在问题。
两名男子的偷狗行为肯定是令人气愤的,偷狗也是偷,沾上偷字,自然会被别人恨,村民发现自家或邻居的狗被偷,自然会去追去抓,把他扭送公安机关,这样做则无可指责。偷狗行为究竟是多大过错或罪行,应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断定。
但事件的发展却不是这样,一些村民没有法律意识,缺乏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不懂得自己无权伤害他人的身体,不知道对偷狗者的暴打,使其致伤或致残属于违法行为。自身利益受到伤害,绝不是对他人可以重伤重残的理由!在没有正当防卫的条件下,对他人的重伤重残,都应属故意伤害,都是犯罪行为。
可能有的村民会觉得人多势众,打了也是白打,法不责众。但法律是严肃的。聚众犯罪同样是犯罪,聚众伤人,主谋和致人重伤重残者,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件事说明,作为公民应该有基本的法律素质,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自觉尊法守法,不做触犯法律的事,同时认识到,自己无权代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