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给老师的绩效工资,校长是无权挪用的。
至于挪用了会怎么样,要看挪用的数量及具体事宜。
一,如果数量过少,比如几百几千,又及时补上的,不会受到什么批评和处分。
如果数额较大,比如几万几十万,就有必要予以追究了。
二,如果用于救灾救人,到该发给老师时又回补了回来。属于这样的情况,校长最多也就是作个检讨,受个批评了事。
如果遇到了比较开明的上级,甚至不予追究。
三,如果挪用于学校基础建设,并能如时回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会受到有关部门批评。
如果到时不能回拨,影响正常使用的,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如果把此部分资金用于个人谋利或转借给亲友,且到时不能归还的,那就不只是批评处分的事了,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恐怕校长的职务也就从此歇业了。
五,绩效工资虽是垵人头儿拨发给学校的。但必须按绩效而不是按人头儿进行分配。
如果按校长负责制订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分配。则不能视为校长挪用绩效工资。
如果校长负责制订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确能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校长不但会受到表彰,很可能这个巜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还会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今天,有什么经验需要分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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