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月底汇总开吗?
网友回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其中: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基于上述文件规定,不能月底汇总开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其中: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基于上述文件规定,不能月底汇总开票。
网友回答:
增值税发票在一个月内需多次开具的,可以汇总到月底一并开具,但该开具仅针对同一个客户。
对于个人消费,只要消费者不要发票,就可不开发票,更没有必要汇总开具,也无法汇总开县。销货方仅将当月销售收入全部计税即可,不必看开票额。
网友回答: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月底进行汇总开具。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完成相应的申报工作。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月末时已经没有发票可用,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临时增加发票数量。只要企业还有剩余的发票,并且在报税期申报了增值税,月末就可以照常开具发票。此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果选择汇总开票,必须点击发票右上方的“清单”按钮开具销售清单,否则发票将无法使用
网友回答: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在月底汇总开。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意味着发票的开具需要按照实际交易内容真实填写,并且需要一次性完成所有联次的填写,不能汇总开具。
因此,企业或个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该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逐笔开具,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