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增值税发票能现金收讫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开具3万元增值税发票,能否用现金决算,主要看经营主体采购的是什么商品和向谁采购。对于绝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和绝大部分经济业务而言,是不可以才用现金决算的。
这里不得不强调一点,能否选择现金决算,同开不开发票、开什么发票没有直接的关系。这个问答是现金结算规范的内容!下面,我们做详细的分析:
一、可以现金决算的内容
3万元的商品款项,是否可以现金结算,大家可以从两个途径找到答案。
第一个途径:中小微企业可以查阅《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关于现金支付范围的内容中,与商品结算(开发票可视同商品结算)相关的描述,只有唯一一条“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采购的对象是“个人”,并非主体;采购的内容仅限于农产品、矿物产品和特定的其他物资。上述两个条件,是并列的关系,需要同时满足,才能用现金结算。
第一个途径:实际工作经验,亦可以找到答案。人们在实际工作中,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公司对公账户网银向自然人转账的时,可供选择“用途”或者备注的,唯一与商品采购有关系的,仅仅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和现金管理办法是一致的。
二、政策法规的排他性
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现金支付的范围有8条,但是与商品结算相关的仅有1条。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除法规允许用现金结算商品款项的外,其他商品结算款一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
开具3万元增值税发票,直指商品结算属性,除了向个人采购农产品或者特定商品的,一律不得采用现金决算方式,必须采用转账结算!
三、综述
开具3万元增值税发票,可以判断是商品买卖关系、可以向自然人索取发票不排除合作者是自然人。但是,只有向自然人采购农产品、矿物产品和特定的其他物资的,才能选择现金支付,具备明显的排他性。其相对的确定性,不以付款人或者收款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人民银行和开户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资金收支的痕迹,监督纳税人的行为。
同时,违反现金支付规范的行为,多伴随偷逃税款出现。现金支付不一定偷逃税款,但是偷逃税款一定借助不规范的结算方式。规范结算方式,是对自己负责,也是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的纳税信息的要求。无论是收款方还是付款方,站的角度不同,使用的规范却是一致的。在三流合一的要求下,能否现金结算,并不是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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