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能直接受理故意杀人案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可以‘’,但必须要符合刑事‘’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法定条件法院才能直接受理。
可能有很多网络会问"故意杀人案不是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的公诉案吗?怎么公民可以向法院直诉还会受理?‘’
下边本人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公诉转自诉‘’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众所周知‘’故意杀人、抢劫、诈骗…‘’等重大危害社会治安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刑事案件,过去多年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一):上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这就是俗称的‘’刑事公诉案件‘’。其法理依据:立法者认为此类犯罪侵害的国家依法保护的公民人身的生命和健康,以及财产权利,同时此类犯罪还严重危害了国家维护社会的治安管理和正常的社会生产丶生话丶交易…秩序,其犯罪侵害的公民利益,更是国家利益(也可叫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必须积极主动为维护‘’公益‘’而行使刑罚权,而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确立这些案件发生后必须由国家警察机关侦查,并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交由审判机关给犯罪者定罪处刑。它从侵害客体的公共性,到侦查和提起公诉的公权力的专有性行使,都体现个‘’公‘’,所以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辖将其称为‘’刑事公诉案件‘’。所以,几百丶上千年对于故意杀人罪等案件无论是民间百姓,还是官府统治者都认为并垄断着国家刑罚权。
二,自一九七九年原《刑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在刑事诉讼领域也不断吸收人类法治进步的成果,比如宪法修改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尤以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八年和二○○八年丶二○一三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尤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环节的不断完善和细化,在新增加‘’疑罪从无‘’的原则指导下对办理案件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对于侦结后经审查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即证明犯的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丶按法定程序取得,严禁刑迅逼供等非法取证,保证依法取证;证据子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并形成锁链,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必须彻底排除,也就是说指控犯罪的证据只能只有‘’唯一性‘’;证据犯罪事实还须体现其‘’真实性‘’,一切虚假的供述丶证人证言丶物证丶书证…等假证据均应依法排除。
三,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过程,社会在发展,犯罪分子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丶越来越隐弊,办案机关的办案手段永远会落后于犯罪的本身,因客观因素永远会有破不了的‘’杀人案‘’,基于办案人员的认识水平永远会有落后于犯罪分子的,这是客观事实是不以办案人员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前几年丶十几年为什么会出现‘’聂树斌故意杀人案‘’丶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人‘’等冤假错案?这与将有的案件证据取证不可能,而一定要勉强可能而采取非法取证是脱不了干系。为此,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存疑不起诉‘’而终结刑事诉讼。可是,被害人家属对‘’故意杀人罪案‘’作‘’存疑不起诉‘’理解吗?能同意吗?
四,为解决被害人家属不服检察机关所作出的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对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可以提请复议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种情形法律所作此项规定就是俗称的‘’刑事公诉转刑事自诉‘’。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刑事公诉案件,一旦检察机关以‘’不起诉决定‘’而不追究故意杀人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杀人未遂)及近亲属有权以‘’故意杀人‘’为由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