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大爷去银行取款,结果银行把取款办成了存款,然后大爷拒绝还钱,大家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事情的起因4月15日下午,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硗碛藏族乡农商银行负责人到派出所报警称:因柜台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误将一群众的取款业务办成了存款。
实际上,是一天下午,一位大爷去银行取16,000元现金,银行柜台人员疏忽,将取款当成了存款。银行柜员发现问题以后,及时联系了这位大爷。这位大爷认为,是你们的失误造成的,跟他没有关系,随即电话关机。因此,才有了报案的一幕。
银行存取款不是写个便条,随便涂改一下就可以了。 大爷取钱16,000元,既然打成了存款,那么要想修改这一笔存款,必须要大爷到场现场确认才可以。否则,银行是没有权利更改的。
大爷可以以没有时间为理由拒绝,但是不能直接拒绝归还。大爷可以很正当的提出要求车马费和误工费,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甚至应当由银行派人派车去专门接送。毕竟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的,只要本人配合,银行也是应该承担给大爷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提前交涉好较为合理的赔偿,但是不要直接拒绝返还这笔钱,这样就有可能涉及到不当得利了。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很明显,大爷取得16,000元这种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第二,银行也有损失。所以,大爷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银行。
如果我们将不当得利拿去了投资,相应的投资收益都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另外,如果严格追究,甚至触犯《刑法》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或者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所述
耍赖是没有前途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所以,我们还是积极配合的好。
因为这件事件的损失,当然可以要求银行的赔偿,但必须是合理的。
最终这件事情在警方介入以后,银行成功拿回了钱,修改了存取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