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应该得到双重赔偿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工伤职工应该得到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双重培训。
凡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关于第三人的厘定正在工作的职工,造成工友伤亡的,这种情况不属于第3人。职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所谓第三人应当是用人单位以外的人。
双重赔偿的内容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医疗费是不可以享受双重赔偿的,但是相应的侵权待遇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
工伤职工因第三者侵权,在《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是这样的: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浙江省高院的解释,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法院索要误工费,也是没有依据可以支持的,毕竟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
其实,可以索要的是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等。不过工伤待遇中的名称和民事赔偿中的名称是不一样的。比如工伤伤残,应当得到的是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如果是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而民事赔偿中,叫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既然不一个名称,可以双重赔偿也可以理解了(这不是原因)。
综上所述,凡事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确实可以得到双倍的赔偿,但是名称什么的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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