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下岗职工,公司应该给我们什么补偿?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下岗职工,本身是八九十年代我国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产物。当时的下岗,实际是离开工作岗位。
记得1993年,国家发布过《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进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支付。
甚至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放生活费。
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一样要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的标准,是由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由企业自主决定,一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常低,如果再扣完社保个人部分基本没剩几个了,很难满足生活需要。
受制于当时社会的经济条件,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机会并没有现在这么多。因此,很多下岗工人生活困难,形成了90年代人们特定的回忆。
下岗职工,从定性上讲还是企业职工,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承担社保缴纳的义务,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仍然由本人承担。家里的一个长辈,提前5年内退了,企业发放2000元的工资(生活费),扣完社保公积金到手1100元。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破产制度也逐渐被摸索出来。而且社会就业主体越来越多,劳动者可以寻找新的工作岗位。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付诸实施,企业职工不再是要雇佣一辈子了。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困难时,或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裁减职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指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当然当职工得病客观情况变化和企业破产裁员等三种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职工的工资标准超过300%的社会平均工资,最多发放12个月。其他标准没有上限。不过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规定是最多12个月,劳动合同法又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目前应当最多可以发放24个月。
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如果是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还会有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期满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根据得病情况支付6~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失业职工也可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的失业金待遇。失业保险每缴费满一年可以享受三个月,10年以上最长两年。失业期间不仅可以领取失业金,还可以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万一因病非因工去世也有丧葬费和抚恤金。
所以,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现在已经不是一个概念了。如果是不得不失业,还是希望职工通过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