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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应该追究企业董事长和实控人的金融诈骗罪吗?

时间:2021-12-27 22:53 浏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种说法太恐怖了。

上市公司退市就要追究金融诈骗罪,那谁还敢让公司上市啊。

最有意思的是,上市公司退市还有一个条件叫做私有化,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上市公司通过私有化将中小股东的股票全部买下来变成私人公司,这对很多股民是好事。还要追究人家金融诈骗罪吗?那就是笑话了。

金融诈骗罪不是单一罪名,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包括了很多种罪名。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看看这些罪名,根本没有几个跟上市公司退市有关的。集资诈骗罪,人家是通过正常的证券上市融资,不可能算集资,也不是诈骗。其他的,似乎很多人觉得有价证券诈骗罪跟股票有关。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所以说,上市公司退出上市压根就找不到相关的罪名,更何况人家压根就不是金融诈骗。

其实提问者的目的是想问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吞公司资产,或者操纵股票导致他人严重损失的,应不应该受到惩罚呢?是的没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该进行处罚,但是相应的罪名应该具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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