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规定加班费一年后结算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当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当然指的就是加班费了,所以很明显加班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是职工安身立命维持生活的根本,必须要按时足额发放。毕竟职工的工资用要用于补偿职工的日常消耗,尤其是基本生活。
有的人可能觉得加班费无所谓,到时候统一结算就可以。可是加班费实际上是职工支付了额外的工作,肯定也产生了额外的消耗,如果不能够及时得到补偿,这也是不合理的。
由于加班费也是工资的一部分,所以都是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的。这一点在有关经济补偿金中做出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或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补发相关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职工的保护也提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算。
如果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工资在次月之内没有结算或者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之前没有结算,这就构成了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加付25%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我们可以拿到1.75个月的工资。
所以,劳动者如果遇到这样的违法单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让单位长长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