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知称员工一律提前五年内退,是否违反《劳动法》?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很多人可能不清楚,职工内退是怎么回事。在1993年,当时我国刚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允许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深层次原因,还是国有企业的用工不规范,造成了大量的富余人员。
为了解决富余人员的问题,国家下发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施待岗和转业培训。我们所说的“下岗”就是这么来的。
下岗并不等于失业。下岗职工虽然不在工作岗位上,但是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保留。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当时还是公费医疗,其医疗费也是有用人单位报销的。
为了解决更多的富余职工,国家允许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这就是大家常说的“内退”。
如果当地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时间视为工龄,与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如果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内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像发放工资一样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当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有用人单位出面为职工办理退休,该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拨付。
关于职工内退的规定,一般来说需要个能够申请才可以,企业不能自主安排。不过上述文件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完成,早已废止。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内退的规定仍然保留了下来。
近年来出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实都没有内退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内推是一种安排职工待岗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安排职工待岗的行为,也没有在上述法律中体现。只有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提出: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般来说,只有单位停工、停产才能够安排职工待岗。职工的岗位不应该随意变化,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这也说明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很多人忽视了劳动合同随意签,认为是形式而已。当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安排职工待岗。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客观情形或者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单位无法执行劳动合同了,用人单位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某职工的工作岗位如果不存在了,但是职工就要求在原工作岗位工作或者提出新的工作岗位单位不能满足,这种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还在,又没有证据证明职工不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是要将职工调开原工作岗位,这种情况单位就不占理了,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合同约定,单位有安排职工工作岗位的权力,这种情况属于合法的约定,因此劳动者如果不看劳动合同就会傻眼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跟职工协商就要求职工回家待岗,这种情况下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单位应当履行。如果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无法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待遇标准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所以,有些时候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规定是无效的,但是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有关事项,也称不上是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