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人和老一代农民,都曾经对国家有过贡献,能代替交社保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人和农民翻身做了国家的主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升工人、农民的待遇,帮助他们过上好日子。
1951年,国家率先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对于100人以上的企业、矿场等单位,建立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丧葬、抚恤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待遇体系,工人率先有了自己的养老制度。劳动保险基金无需个人缴费,所有费用都是由用人单位成本。
195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才真正建立了退休制度,一直延续至今。按照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只有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在符合相关工龄和年龄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相应的退休待遇都是个人无须缴费,有用人单位或者国家承担。
农民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养老呢?1956年国家出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老年农民也设立了养老保障。但是,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以生产和种植粮食为基础的单位,产出主要是粮食和农副产品,因此给农民发放的也不是工资,主要是一些粮食、农副产品,分得的金钱很少等等。后来我国实行票证制度的时候,还能分一些布票。
1978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推动建立市场经济体系。过去人们的生活包括养老,主要依靠企业或者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模式,渐渐的需要改变。我国首先推动的是农业生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家庭,由农民的家庭以土地为限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当然也包括自己养老。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发达,农民受于土地种植面积的限制,仅靠种植粮食的收入在不断相对下降,最终提升收入主要还是靠非农生产。2006年开始我国取消了对农民征收了几千年的农业,同时还开始工业反哺农业,实施种粮补贴。
实施市场经济以后,竞争越来越激烈。过去的时候,我们企业主体只有国有和集体企业,但是其生产效率不高。由于养老责任又需要相应的企业承担,也就出现了国有、集体企业亏而不能倒的情况。但是一些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连工资都发不下来怎么办?因此,国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
1993年国家出台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也就是所谓的下岗。后来,国家还成立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后来,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国企下岗职工可以在就业服务中心保持劳动关系三年,失业以后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如果再没有生活保障,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1986年,我国率先在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建立退休养老基金,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筹集资金,奠定基础。1991年,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之前国营企业固定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对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群体都是以实际参保缴费为准。国家明确,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就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社保待遇。如果说对于农民、下岗职工、城镇无业人员不用缴费也可以视同缴费,那么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建立社保制度,否则也是对参保缴费职工的不公平。
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对过去国有企业负担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责任的一种延续。原本只应当是国有企业才有,后来国家放宽了准入条件,也解决了过去农民无法参加职工社保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进步和公平。大家都以社保缴费为准,享受社保待遇。包括后来国家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都是以参保缴费为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
相信随着我们国家的进步和发展,社保待遇水平也会越来越高,但是不缴费就想享受的待遇,可能只有城乡低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