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副高职20年9月定为工伤,今年55岁单位劝我退休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应当首先按照工伤来处理,然后在按照退休的有关要求来实施。
(一)工伤的问题应当按工伤处理。
发生工伤以后,首先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比如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治疗期间被称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伤残级别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供养到退休为止。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待遇。一级伤残发放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如果是五级伤残和六级伤残,可以选择继续工作。如果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用人单位发放70%和6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
(二)按照规定办理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实际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应当明确职工是否属于失去劳动能力。
(一)根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鉴定失去劳动能力的,都可以退休。这种情况下,是否退休应当是由用人单位决定。
毕竟失去劳动能力,长期不在工作岗位,占用着单位编制,虽然说工资待遇是有财政支付,但是长期这样下去也会影响单位的运转。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求退休是没有问题的。
(二)如果说没有失去劳动能力,是不能办理提前退休的。
55周岁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形,有一类特殊情况指的是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15年中组部要求,退休年龄延长为60周岁,不过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自愿55岁退休。
这种情况下,退休是只能根据本人申请来决定的,而不是单位可以决定的了。
当然由于年龄较大的同志占据了高级职称的岗位,特别是小的单位结构比例要求严格,会影响本单位其他同志的职称晋升。确实也有一些单位会劝导这样的职工早点退休。或许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优化编制管理,解决有关矛盾问题。
总体来说,情况确实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