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办酒席,有个人喝死了,主家责任多大?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农村家隔壁,二十多年前为儿子办酒席,他弟弟喝多少,对他有意见,提着一把杀猪刀找他,要砍了他。谁知他姐夫从厨房出来,他弟以为是他,一刀下去,姐夫人就没了。后来,姐夫家人一直告,要他偿命。而他呢,一个是自己的亲弟弟,一个是姐夫,帮谁都不是,好不尴尬。而弟弟呢?认为自己当时喝酒了,处于无意识状态,罪不至死。最终,法院还是判了死刑。行刑的那天,是用车拉他去的,我们村里的人,他的前兄弟好友,坐在另一大货车上,跟在执行枪决的车的后面,去料理他的后事 ,说白了就是去埋他。拉他的车开得比较快,驶过我们的旁边,他弟弟面带微笑,向我们招手:“再见!”场面搞笑又凄凉,乡里乡亲的,他弟砍死人固然不对,但既已成为事实,又何必非要他命呢?
题主的这个问题,和我老家农村的有点类似。如果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主家责任就大了,肯定挨赔偿好多钱,毕竟是人命关天嘛!
但是,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日前,北京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市人民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判决今年第一起民事纠纷案。
两老者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受伤者一纸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
法院根据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认定:伤者有三十年打羽毛球的经历,知道竞技体育活动有风险,自愿参加。而且,对方竞技动作规范,双方都力争打败对方,故动作强度高,拼搏激烈。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更无有意过错,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驳回上诉。
新法典对有关民事纠纷有了新规,颠覆了以往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针对现在中老年活动、同学聚会等活动,明知活动有安全风险,明知贪旅游好耍有风险,明知喝酒有害,明知自己疾病在身,明知过量饮酒有害,却要自愿参与(当然故意赌酒除外),明知体能受限却要参加剧烈欢快的文体活动……自愿接受邀请,自愿主动参与,自己知道有风险,就该自愿承担风险,自己就该承担责任!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所以,从今以后,明知有风险,而自己又是民事主体责任人,受到人身伤害、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赔偿的"道德观和公平观”,已经不存在了!
但是,除非相关责任人自愿进行社会责任赔偿,或者是道义上的补偿,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事实,凡是出事,相关人员都要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这给热心公益的热心人士凉了心。给热心公益的人士提供法律保障,这也是法律的本质。
回答题主的问题:
- 题主说的,没有邀请他,他自己来的,那么你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 时间点的问题。如果你是在2021年1月1号之前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之后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就是法理学上所说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当时是否有人赌酒、劝酒?如有,参与赌酒、劝酒的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 喝死的人是否是行为能力人?比如是否是成年人?是否神经正常?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神经不正常的人,他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主家就不应该提供酒给未成年人,如果提供了,并导致死亡,这是要承担责任的。
- 题主赔偿的8000元,属于道义上的赠予,不是法律上的赔偿。如果是赔偿,相当于承认了存在法律义务与责任了!所以题主给8000的时候,最好书面明确:这是道义赠予,不是赔偿。如果是赔偿,就是你已经承认有责任,既已成为事实,后来人家告你,他们就有根有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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