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过去几年每年给做满一年的员工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可抵赔偿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公司搬迁是最近几年大家谈得最多的话题,很多公司都从一线城市搬到其他城市,以降低相关的成本。这其中,就会遇到员工愿不愿意跟着过去的问题,也就是涉及到补偿金。而您提到的公司从深圳搬到江西去,对于愿意过去的员工,每做满一年就多发一个月工资,这个可以抵赔偿金吗?很明显,这是两个概念,我们不能混为一谈!可能对于员工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失,但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这是两回事!我们继续往下看。
一、跨市或跨省搬迁,肯定是要给经济补偿的正常对于公司搬迁来说,只要是涉及到社保缴纳地、个税缴纳地的变化,那就肯定是要给经济补偿金。一般社保缴纳、个人缴纳都是以市为单位的,因此跨市或跨省搬迁,如果员工不愿意过去,那么公司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很多朋友也都知道了。
当然,如果员工愿意跟着公司搬迁,那么公司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一般这个事后公司都会和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就是不再计算之前的工龄,也就是搬迁过去后,按照重新入职计算,这种情况下,一旦签字后,就没办法拿到之前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了。一种就是不给经济补偿金,但在书面上约定保留之前的工作年限,这样在搬迁过去后,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还有机会拿到经济补偿金,不过这种方式在跨市搬迁上很少用,毕竟不是一个市,以后扯不清。
二、搬迁后每工作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这不能代替补偿金,但对公司有利通常一个公司在搬迁到外地时,特别是从深圳搬到江西去,一方面是在江西那边没有那么快找到需求的员工,另一方面就是最关键的,那就是在江西招的员工不一定都有经验,没那么快上手,而深圳这边的员工都有工作经验,所以他们跟过去,对公司在江西顺利开展公司经营是最有利的。
因此公司如果直接给经济补偿金,会担心员工拿了经济补偿金后就不去江西了,这样公司给了钱还留不住员工。但如果要想员工跟着搬去江西,一点都不表示,那员工更不可能去了!因此公司就会采用这样的套路,也就是分期给经济补偿金的方法。直接在员工里传递这样的信息:如果不愿意搬过去的员工,一分钱补偿金都没有,随便员工怎么闹,而对于员工搬过去的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分钱不少,不过要分期支付,那就是每工作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比如员工工作了5年,本来是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搬去江西后要工作5年,才能拿到这5年的补偿金,这样本来愿意过去的员工肯定愿意了,但有些摇摆不定的看到这样的情况,也会同意过去了。
但每工作一年多支付1个月工资,对员工看起来似乎不吃亏,但这实际上已经不是经济补偿金了,更多的像是一种奖金的形式。因为经济补偿金,随着你在搬迁的书面协议上签字后,可能就没有了!而后面工资支付给你的,是一种年终奖性质的钱。而就算之后因为这个“每工作满1年多支付1个月工资”发生劳动争议,那也不是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了,更多的是年终奖的纠纷了。
所以,这个不能代替补偿金,但如果员工签字了也是没问题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白纸黑子约定好,对于愿意搬迁过去上班的员工来说,也没有太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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