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65周岁,妈妈57周岁对年满20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人还有抚养义务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题主的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即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现实问题,还真不简单。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谈两位老人的法律义务和现实责任。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父母自然有抚养儿女的法定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有法定义务并不见得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公民年满60周岁,即为老年人。法律上认为老年人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自然也就无法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或劳动成果的方式来维持生活。也就是说:老年人已经需要儿女们履行赡养义务了,否则无法生活。当然,这是法律的规定,与老年人实际上有没有劳动能力没有任何关系。题主的父亲、母亲,分别为65岁、57岁,按法律规定,父亲己无劳动能力,母亲还有劳动能力。相应地,从法律意义上讲,父亲己无抚养能力,母亲还有抚养能力。
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说,为人父母,只要身体健康,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活,肯定是闲不住的。在有一个重度残疾人的条件下,老人肯定会想方设法为儿女着想,辛勤劳作,尽可能多地为残疾儿女留下一些家产,为儿女以后的生活创造一个比较好的条件,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怜天下父母心啊!另外必须指出:从法律意义讲,兄弟姐妹们之间并无法律义务必须去扶养残疾人兄弟姐妹。现实中他们出手相帮,是基于一母同胞的亲情,是值得提倡和大力弘扬的良好风俗习惯,仅是道德义务而已。这一点十分重要,也是基本的底线,必须明了。
其次,谈一下20周岁以上残疾人的问题。20周岁以上,是成年人了。本人为重度残疾人,按一般理解,或者无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可惜的是题主并未提供是什么残疾类型、等级为几级这样一些更为详细的信息,就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总之,即使最轻程度的残疾类型(如言语残疾一、二级,听力残疾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劳动能力也会受限;如果是完全无劳动能力(如精神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肢残一、二级),生活自理能力也有问题,那问题就更大了。一旦父母二人均达到老年人年龄标准,生活马上就成问题了。
最后,怎样解决问题呢?严格按政策规定,可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做出处理:1、申请纳入低保。目前情况下,父已老,母未老,一个重度残疾人。如果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的条件,可以申请将全家三人纳入低保。如果家庭条件尚可,不符合低保条件,但也不是条件太好,可以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以单人户方式只将本人纳入低保,解决基本生活问题。2、将两位老人纳入低保,儿子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三年后,母亲也年满60周岁。这时,如果两位老年人还有其他儿女,也即两位老年人还有其他法定赡养人,按家中具体情况,可申请将两位老人纳入低保。两位老年人己无力抚养残疾人,此时,可申请将重度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3、将全家三人同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如果两位老人再无其他儿女,且年龄均已达60周岁,还有一个重度残疾人,就只能将全家三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了。
文章来源:网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