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女儿还有义务赡养近百岁的母亲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刚看到这个提问,我眼前立即一亮,被这个问题吸引住了。说实话,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因在民政部门工作,经常涉及这类问题,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现实生活中,一个70多岁的女人,还有义务赡养近百岁的母亲吗?70多岁的女儿,一般来说,都有自己的一大家子人了,包括其丈夫、儿女、甚至是孙子、孙女,说不定己经四世同堂,都有重孙子、重孙女了。
但从母女关系的角度来说,她还有一位年近百岁的老母亲,她有没有赡养义务呢?从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角度讲,女儿肯定有赡养老母亲的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实事求是地讲:有赡养义务,不见得就有赡养能力。为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也就是说:70多岁的女儿自己也己经是老年人了,她也需要由其儿女来履行赡养义务了;她本人做为老年人,自然也没有赡养其老母亲的能力了。
那么,这位近百岁的老母亲,究竟应该由谁来履行赡养义务呢?从现实情况出发,可以分以下几种具体情况来处理:1、如果老人还有跟老人一起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儿女甚至孙子、重孙子,就应该由他们来履行赡养义务,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2、如果老人只有这位70多岁的女儿,并且和百岁老母亲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就由女儿的儿女来履行赡养义务了。3、如果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就应该实事求是,鉴于其女儿己经没有赡养能力,就应该向老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要求将百岁老母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保证老母亲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安享晚年;在此基础上,其女儿甚至外孙、外孙女也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照料或委托他人照料老人生活起居,慰藉老人孤寂的心灵。
在这里必须明确:并不是只有老年人的儿女才是老人的赡养人。同老人一起共同生活、老人年轻时履行了抚养义务的孙子、孙女,同样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些规定,与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成员之间互有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另外,只有家庭无力履行赡养义务时,才由国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纳入低保范围、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保证老人的生活需要。
唯愿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崇尚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认真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待我们步入老年生活时,也会是良好社会风尚的受益者。
文章来源:网站整理
- 上一篇:五保户有多少存钱就能取消?
- 下一篇:农村低保户用交合作医疗钱么?交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