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低保户和困难户,是否应该向其他村民公示?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法律的规定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是乡镇政府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人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
对于农村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1、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2、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以便于接受村民的监督。并且,村民委员会要对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一般事项至少每一季度公布一次,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这里要说明的是:这是法律的规定,比较概括和笼统,但也点出了重点:政府拨付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同时,凡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业,如修村级公路、架设通电线路、铺设饮水管线等,也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
二、社会救助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工作中具体做法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其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原则规定是一回事,在具体的执行层面,社会救助包括的八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灾、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实际上是统一的:先由个人申请,这是必须有的程序——>村委会核查,并组织村民民主评议,经过村两委会议研究,予以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组织人员抽查,经乡镇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救助业务主管部门(包括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组织人员抽查验收合格后,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同时,村级进行第三次公示。整个过程,从组织村民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到三次公示,己经完全机制化,称为三榜公示,三榜定案。严格地按程序办事,即逐级落实了工作责任,经过三次公示,又充分保证了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困难户是老百姓的俗称,正式称呼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有的地方叫精准扶贫户,贫困户,不一而足。总之,不论怎么叫,都是按照扶贫政策确定的帮扶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确定程序与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农村的低保户和困难户,必须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组织村民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村(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三级的办理结果,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完整、准确的公示,并向全体村民逐户发放告知单。这是必须做到的,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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