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农村新农合二次报销应该怎么报?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经常参与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并参与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相关业务工作有所了解,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设立的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险之一,其规范的简称为城乡居民医保。它是由原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而来的。这个整合实现了城市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的完全统一。应该明确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包括了三项,即:门诊统筹报销、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只是前两项所涉及的疾病都是比较轻一些的,都直接门诊处拿药,均不需要住院治疗,报销金额也不大,一般也引不起参保人的关注。最受关注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简单地说:就是在住院治疗结束、办理出院手续时,在医院的结算窗口直接办理报销手续。也就是说:按照医院开出的治疗费用发票,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报销比例直接予以报销,病人只需支付报销之后的余额部分,无需病人再去多跑路。一般把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称为第一次报销。
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城乡居民医保是一项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但国家政策只是框架性的,具体的细节由省级政府、地级市政府确定;况且目前的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仅仅在地级市一级甚至是县一级,各地有各地的具体政策规定,各地也有各地的特色或特点。这就导致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在一些细节上有一定的差别,甚至是差别很大,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
二、大病保险的报销大病保险制度大概在2012年开始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说到底,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其设立的初衷,就是解决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的高额医疗费用,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大病保险的参保金,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直接从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中划出来,统一交给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专业化运营。因此,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也就同时参加了大病保险,无需再另行缴费参保。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大病保险其实是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充性、辅助性的医疗保障制度。
而承办大病保险的当地商业保险公司,是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承办资格的,在办理大病保险事项时,要接受当地医疗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在具体办理大病保险的报销时,其基本的要求是:经过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之后,病人自付金额还比较大,也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起付线要求,就按大病保险政策给予又一次报销。目前,大病保险的起付线,降低到按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确定;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基础上,全面取消封顶线。可以说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很大,报销也十分给力,最高报销金额可以达到几十万元。大病保险报销习惯上称为第二次报销。
至于办理大病保险的具体报销手续,国家要求在出院结算时,在医院的结算窗口通过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连同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大病保险的报销,一次性办理完毕。如医院只报销了城乡居民医保,则需要病人带上住院手续、医院结算发票、医保报销单,去当地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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