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位老师回答一下,民政局下属救助管理站应该怎么改?能参公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的下属单位比较多。随着民政部门机构层次的不同,有的下属机构独立设置,有的直接作为一个机关内部的科室管理,并未独立运行。
在省厅、地级市民政局,象救助管理站一类的下属单位,绝大部分都独立设置,作为行政机关民政厅(局)直接管理的二级事业单位,一般按处级、科级建制对待。工作任务相对单一,业务工作也相对简单,实际上就是流浪乞讨人员的收留、遣送。对于社会管理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城市、大城市,但确实是社会管理的细枝末节,重要性就十分有限了。目前的改革还没有涉及到这一类单位,估计最多就是将民政部门下属的多个二级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予以重新梳理,按业务类型予以适当的整合,重新编排、精简一下,依然为事业单位性质。工作的重要性有限,其工作人员当然几乎没有参公的可能性。原因也很简单,行政职能由民政部门承担,二级单位在民政部门的领导和安排下干一些具体工作,就完全可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全没有必要再兴师动众。
在县一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的设置稍有不同。人口大县或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的县会独立设置,还是二级事业单位,科级、副科、股级建制的都有,人员编制一般8-10人左右。小县、偏僻一些、经济落后的县份,一般只做为民政机关内设的一个股室,由局里直接管理,统一调派,不再单独设置。当然,其工作人员人数十分有限,2-4人而已,绝大部分也是事业编制。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基层行政单位的混编混岗。这种事说起来不合法,可一旦事业编制人员撤出,民政机关的工作肯定会立即瘫痪。办公室里制定的政策,到了基层遭遇水土不服。这类救助站改革不改革其实都无所谓,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工作人员要参公,绝无可能。比这重要得多的二级单位还参不了公呢。可有可无的工作,可有可无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参公,确实是不可想象的事,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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