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去世后丧葬费从何处划拨?宅基地,土地怎么处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关于特困人员的丧葬费问题早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中,对五保户的五保之中就规定了“保葬”这一条。2014年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在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之中,也有“办理丧葬事宜”的规定。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发布。其中明确规定:“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丧葬费用的列支渠道。具体的金额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时一并予以考虑。例如某省就规定:“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也就是确定了最高限额,不允许超过本人一年的供养金总额。而深圳市的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是:免除每人2030元的火化费用,另外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的基本生活标准1856元,列支六个月的丧葬费用,即11136元,两项合计13166元。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研究确定一个具体的丧葬费标准,公布实施,并定期予以适当调整。一般在4000元-6000元之间,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可以更高一些。从这里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特困人员的供养,可以说是即细心又贴心,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概括为一句话: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由县级民政部门从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中支出。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办公室只需如实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就可以拨付丧葬费了。
二、特困人员死亡后的宅基地、土地怎么办?农村特困人员死亡之后的宅基地,由于没有子女来继承,应该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并按相应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至于其家庭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如果其亲属生前按照约定,履行了照料护理的责任,可以由亲属予以继承。如果没有照料人,则由村民委员会收回,依法处理即可。
至于其承包的集体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后,依法依规分配他人耕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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