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病是“大病保险”呢?有何依据?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以前参与过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谈一下涉及医疗保险的大致概况。在我国,总体上保险可分为两大类: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政府设立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参加,政府也给予参保人一定的资金补助的保险,根本目标是追求整个社会整体的和谐安定和长治久安,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保险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同时包含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产品,有财产保险,有人身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肯定要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讲求赢利的,当然就不可能存在补助投保人的可能性。其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次,大病保险的政策定位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或补充性的医疗保险。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有两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职工医保)。与此相应,大病保险做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配套性、补充性、辅助性医疗保险,也分为两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2015年7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明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基本要求是:覆盖所有的城乡居民,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地减轻。终极目标是: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用通俗的话说:让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有病就看,也能看得起病,不因病致贫、因病致困。这就是目前我国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法规层次最高的政策依据。
具体的办法是:从城乡居民的医保基金中专门划出一部分资金做为参保金,由医保局交给中标的当地商业保险公司,统一给每一位城乡居民投保一份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因此,参保人无须另外缴费参保。当参保人一旦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经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之后的自付余额较大时,自动地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程序。很明显: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对孪生兄弟,同进同退,但前者为主体制度框架,为兄长,由医保局负责办理;后者为补充性的医疗保险,为弟弟,是从属于主体医疗保险制度的辅助性的制度安排,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办理,由医保局负责监管。毫无疑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还是由医保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应该属于社会保险的范围,根本不是商业医疗保险,只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专业化的运营而己。可以说:城乡居民医保适用于所有参保的城乡居民,也当然适用于所有的具体病种,主要解决大多数病人的普遍性的基本医疗需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虽然也适用于所有参保城乡居民,但侧重于解决少数人身患重病、大病,而发生大额或巨额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即: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普遍性问题,大病保险主要解决大额医疗费用。
2、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比,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的大病保险尚无全国性的统一政策,由各省级政府完全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一制度创新来运作,各有特点,各具特色,连具体的名称也多种多样。有时候网友们说的名称叫人莫名其妙,认真研究一下才发现,其实质是属于城镇职工这一类参保人的大病保险而己。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同的是:城镇职工的大病保险,必须由城镇职工另外缴费才能参保,也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运营,参保人即包括在职职工,也包括退休职工。总之一句话:参保了,城镇职工医保报销之后的较大自付余额,还可以按政策再报销一次;未参保,当然就不能报销了。
正是由于大病保险,专门用于再一次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大额或巨额自付余额,非常有效地减轻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备受所有参保人重视;又让商业保险公司以其专业化运营优势,通过这种批发性的保险方式,低成本地参与到了规模巨大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之中,实现了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是非常巧妙的社会政策创新。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大病医疗保险是如何定义“大病”的?综上所述:从属于社会保险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针对的是所有参保人所患的各种类型的疾病,从伤风感冒到恶性肿瘤;而大病保险也针对的也是所有人,也不局跟于具体病种,唯一的区别是:所患各类疾病的病情比较严重或者非常严重,治疗时花费巨大或特别巨大,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较大余额,才在大病保险中予以再一次报销。更明白地说:大病保险中的所谓“大病”,只代表了治疗费用的高低,与具体的病种完全没有任何关系,或许称为“大额”医疗保险更为贴切。例如,没有实际治疗的癌症,肯定不会涉及到大病保险,看似并不复杂的高血压引起的各类后遗症,可能让病人花钱无数。
从这个角度说:大病保险这个概念中的“大病”,与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特殊疾病这些有明确的病种范围以及代表疾病本身轻重程度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请朋友们一定注意区分。
至于商业医疗保险中的大病保险,一般以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特大疾病为基本依据,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险合同为唯一的合法依据。本人实际工作中碰到的确实不多,也不太熟悉,就不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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