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可以参公吗,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如何对待参公的工勤人员?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身为基层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2020年3月3日,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从这个规定看: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两个严格条件的事业单位,在这个最新规定下发、并重新核定参公事业单位资格时,肯定会失去参公资格。也就是说:原来核定的参公事业单位将在今年之内大幅度地予以压缩,参公事业单位的数量肯定会大量减少。原因也非常清楚:按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年底,必须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任务。
对于取得参公资格的事业单位中,具体参公人员的资格,该《办法》第九条明确地规定:在经过中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之后,“实行参照管理的,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很明显,经过批准参公的事业单位,其参公人员的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这两类属于原来所说的“干部”岗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的工勤岗位人员,被非常明确地予以排除。为什么呢?很简单:工勤人员不具备履行公务员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当然不能取得参公资格,这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同时,即便是被批准的参公人员,本质上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只是依照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来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相应的待遇,但肯定不是公务员身份,这一点也十分重要的。
也就是说:在政策上,工勤人员肯定不允许参公。在原来实行事业单位全员竞聘时,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上己担任了领导职务的工勤人员,其工勤人员这个身份肯定不允许、也不可能发生改变,也不具备履行公务员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即便是以前被批准参公,当然也肯定是错误的。在此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就必须免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只保留己取得的相应待遇即可。
说到底: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人员和机关的工人,在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和工资待遇方面是基本一致的。机关的工人也根本没有转变身份成为公务员的可能性。这么一想,或许也就释然了。常言说:命里有时终会有,命里无时莫强求。否则,只能是自寻烦恼。
有些人可能还会有蒙混过关的想法,事实上难度是非常非常大的。道理很简单:现在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日常管理,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当地党委组织部。并且,所有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都必须在组织部进行实名登记,经过逐人审查后才可以确定,没有经过实名登记的,公务员身份及参公身份一律无效。同日发布的《公务员范围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即:公务员的实名登记,才是最终的、一锤定音的关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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