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有权向银行查低保户的存款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的第一部系统性的行政法规,是目前最新、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法规。《办法》的第二章、第三章是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具体规定。《办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这个规定极为重要。1、第一款规定: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故意弄虚作假。2、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或己获得救助家庭的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这样一来,申请人家庭的户籍状况、纳税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注册和经营企业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拥有车辆情况以及银行存款情况、购买商业保险情况、持有股票、有价证券的情况,都能一并核查清楚;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还必须予以配合。这即是国务院对民政部门的明确授权,又是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规定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3、第三款规定,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明确规定2012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在要求低保申请人必须做到:1、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基础上,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很明显,银行存款也被明确地列入了核查范围,属于必须核查的项目。
三、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是怎样核查低保家庭相关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做为统筹社会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在机关内部尤其是县级民政部门内部,普遍建立了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专门从事救助对象和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工作。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最新信息,民政部门与上述单位和金融机构,通过签署工作协议的方式,建立了机制化的最新信息定期提供制度,保证每个季度正常提供一次基础信息。说起来似乎很严肃,其实真正的工作,只是定期向民政部门发送一个最新的数据包而己。
与此相应,民政部门也在每一季度,对所有救助对象和救助申请人进行一次信息核对。如果发现银行存款超出了当地政府规定的认定金额标准,或取消低保待遇,或不批准低保申请。开个玩笑,如果某对象的银行存款是150.01元,也绝对能查得一清二楚。当然,涉及到房产、注册企业、纳税金额、家有公职人员、家用小轿车等事项,民政部门也能一并查得清清楚楚。
顺便说一句:民政部门在工作中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其工作人员也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相关信息外传给他人。
概括为一句话:民政部门不但有权查低保户的银行存款,而且是通过银行定期、主动提供的最新银行存款信息,大批量、机制化地定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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