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该不该领取低保?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农村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该不该领取贫困补助金?
先说结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只要整个家庭符合低保政策的规定,将其全家人纳入低保范围并依法按月领取低保金,其实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根本不必为此大惊小怪。为什么呢?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目前正在执行的低保政策,其最根本的行政法规依据是国务院于2014年2月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八种救助方式,低保只是其中之一。
《条例》非常明确地规定:要想享受低保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当地户籍,即是本地人;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的,即:人均收入高低的判断标准是当地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就可以考虑纳入低保范围。否则,全家人的基本生活就无法维持下去;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认定标准,家庭中有高价值财产、有财政供养人员以及其大额金融资产的,就不能纳入低保。
如果仔细地审视这个规定,是在有当地户口的情况下,最关键的两个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都必须同时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判断的基本单位是整个家庭,而绝不是家庭中的某一个人。也就是说:把一个家庭中的某个人单独地分离出来,谈其是不是应该享受低保,其实是违反政策规定的,更是对低保政策的重大误解。更通俗地说:在正常情况下,低保政策是将全家人视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看能否将全家所有人统一地一次性纳入低保范围,这才是真正的政策出发点。这就是以户(或家庭)为单位的原则。
当然,政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的法律根据的。作为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父母必须抚养自己未成年的孩子。2、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即:成年儿女必须赡养自己的父母。3、夫妻之间也必须履行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这三种法律义务,涵盖了家庭内部的父母抚养子女、儿女赡养老年人、夫妻相互扶养三种法定的义务关系,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履行的,是家庭真正的基本功能,又是我国传统家庭道德习俗的必然要求。说到底:没有一个人是完全独立的。更进一步说:把某一个人从整个家庭中完全地独立出来,其实就意味着家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何然既没有任何道理,更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我国目前的低保政策,允许以单人户方式申请低保。但是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1、所谓的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的法定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范围之内,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其实就是以前所说的低收入家庭;2、所谓的重病人员,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所谓的重残人员,是指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概括一下就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政策允许仅将本人纳入低保。显然:这是对重残人员、重病人员最大程度的特殊照顾措施。也就是低保政策中的单人户低保。
综合考虑这两种情况,在一个既有健康人、又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中,完全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享受低保待遇,是一件既常见、又很正常、还完全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事情。根本就不必为此大惊小怪。毕竟,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家庭都能见到,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情况可以说屡见不鲜,不断地重复发生,不断活生生地上演。家中有一个重病或重残人员,就能把一个家庭搅得天翻地覆,并时刻提心吊胆,甚至于痛不欲生。
因此,做为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支柱之一的低保政策,当然不可能苛刻到要求低保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者重大疾病患者。这样要求陷入生活困境的低保家庭,请问:你于心何忍?人啊,要确实设身处地想一想,还是善良一些好!!
最后顺便提一句:目前的社会保障政策中,根本就没有贫困补助金的提法。毫无疑问:没有任何特殊情况、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当然既不可能、又不应该领取低保金。同时,题主提出的问题和具体描述根本不搭界,是彻彻底底的两回事情。至少表明题主很不熟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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