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安徽一女孩溺亡,涉事民辅警被指救援不力停职调查?救援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如果警察立即下水救人被淹死了,今天的新闻一定是另外的样子,英雄永垂,泪洒长街。警察没有及时跳入水中,等待专业的救援人员,请多一些理解,不要用吐沫星子淹死他们。
救人这件事情,有两种规则:
一是遇到歹徒正在伤害人民,警察如果不作为,那是失职,正如军人不去前线打枪一样。
二是遇到救援(包括救火、救人、救自杀的人),要在保护自己安全条件下再行动,或者在自己不具备救援能力的情况下,维护好现场,呼叫专业救援人员,这是规矩。
当然了,你勇敢地跳下水,壮烈牺牲,这是英雄,值得敬仰,如果你呼叫专业救援人员,你也算正常履职,大家也应该给予理解。
我们用正常思维来分析这件事:
第一,女孩要自杀,路人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应该是附近的巡警、民警,而不是专业的救援人员(带着潜水、绳索)。出警人员,不会游泳,没带救援装备,是不是应该不顾自身安危就贸然跳入水中?大家自行思考。
第二,女孩站的位置,就是湍流深水区的临界点,跳下去就是深渊。民警发现危险,没有自杀式跳入,是不是符合民警出警的办事规则?是不是违反了出警的条例?如果条例中写着,无论有多危险都要跳入深水救人,否则按渎职处理,那么就按渎职处置好了。如果没有这么要求,民警保护自身安全,也是符合工作规范和基本人性的。
第三,在有河流的城市当民警,有没有要求会游泳作为入警条件,如果没有,这几位民警说自己不会游泳,则不犯法吧。如果有,入警必须会游泳,但民警不会游泳,说明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
第四,要判断跳入救人的技术条件。这个季节,这个水量、这个深水湍流的危险程度,就算会游泳,能不能救人先不说,自身安全能否保护才是第一位的。不是专业的救援人员,没有带专业的救援设备,敢于下水是勇士,不敢下水是常人。女孩子是自己要自杀的,民警是否可以优先保护自身安全而不跳入水中?从道义上可以批评一下,但也达不到要处分的程度。
第五,在这种深水湍流区,跳下去就没命,即使女孩的父母在场,如果不是游泳高手,都不建议跳下水,搭上一家三口的命。但是,说真话,如果父母在,会不会游泳,可能会下意识跳水救女儿的,那是父母的天职,根本不会考虑自己的安危,但是苛责现场的民警,是应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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