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名下有2家公司,相互之间无息借款5000万元,请问是否有税务风险?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虽然两家企业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在老板看来资金拆解是左手到右手,无息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会计和税务上并不是这样的——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纳税人。
判断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贷资金是否有风险,应该同时考虑增值税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增值税方面: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源自于财税[2019]20号第三条。乍一看,似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这个政策是有严格的适用情形的,并非所有无偿资金借贷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首先,必须是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可以说企业集团内各单位肯定是关联企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不一定就是企业集团。关于企业集团规定可以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自从2018年9月1日以后,企业集团就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改为由集团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所以,题主所说的两家企业同一个老板,要判断是否集团公司,只有集团公司才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其次,如果未能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的,那么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可以看出来,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并且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肯定要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而以免费提供资金借贷的行为会造成资金借出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主要遵循的是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总而言之,在增值税方面尚有筹划空间,只要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相关条件要求,即可免征增值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偿借贷资金虽然无需视同销售,但是需要做特别纳税调整,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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