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提出辞职,领导要求我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才能办离职发工资,请问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同时,企业强迫员工交出客户信息的行为,也是徒劳的,毫无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员工,提前30天,按照公司的规定,向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报告,是可以辞职的。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办理离职手续,更不能扣发工资。
很明显,企业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企业为了获取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采取这种方式是不明智的。企业不能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去侵犯员工的个人利益。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作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的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
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对自己从事的相关工作进行详细的交接。
对于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源,如果是企业的核心机密,不交接,会对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失,那么,这么信息,员工是必须要进行交接的。员工拒不交接,企业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员工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这些核心机密信息进行保密。离职以后,不能随意的泄露公司的机密。如果员工没有遵守保密规定,即使离职了,公司也是有权要求离职员工进行赔偿的。
对于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源,如果不是企业的核心机密,属于自己在工作中积累的资源,那员工可以选择交接或者是不交接。
但是,如果是在工作中,与这些客户签订的一些正式的文件、资金业务往来凭证等材料,是要按照规定移交给公司的。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员工利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企业的利益,不能让企业的利益因为员工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有很多的客户,是员工在平常工作中逐步积累的。有的客户是出于对该员工的信任,才选择和公司合作。
就像销售经理,他们手里掌握着很多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员工与这些客户的关系很好。即使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将客户信息交给了公司,但是,员工依然可以轻松的联系到这些客户。有的客户,就是信任某个员工,喜欢与他们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将客户信息交给了公司,却把客户带走了。这就是挖墙脚行为。公司要这些信息有什么用呢?
在面对客户信息这种敏感内容时,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应该互相的信任,讲诚信。
公司要相信员工,对于核心信息,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也更相信员工会认真的遵守保密协议。
而员工,也应该讲究诚信,人虽然离职了,但是要懂得感恩,注意保护原公司的相关保密信息。
综上所述,公司为了取得员工手中的客户信息资源,采取不办离职手续或者扣工资等方式,是不合法的。而员工,也应当积极的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维护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