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我公司去年11月底离职,他自己的公司11月初成立的,我还应该给他11月的工资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应该给离职员工11月的工资。工资是员工的劳动所得,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你之所以在犹豫,是因为你觉得该员工在11月初就成立了自己的公司,而他在11月底才离职,似乎是利用在你公司上班期间,干了自己的事情。这符合逻辑吗?显然不符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补偿。
由此可见,即使公司有辞退员工的合法依据,也得支付员工的工资。
再说,该员工在11月初成立自己的公司,既没有严重影响自己完成在你公司的工作任务,也没有在你公司提出让他改正,他拒绝的情形,因此,就连你公司合法辞退他的理由也不成立。
现在他主动离职,等于他放弃了该有的劳动补偿,可谓皆大欢喜。公司与员工之间,始终是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在特定的阶段,员工觉得公司不再适合自己的发展,进而辞职,完全是正常现象。
对于员工从公司辞职后,自己做老板,用人单位应该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一是他是你们公司培养出来的,说明你公司的管理培训机制好。二是如果他干的好,既可以为你们提供某种更优秀的服务,也可以倒逼你们公司更好更快成长。
像你这种见不得员工创新创业,甚至在动不发工资的歪脑筋的惯性思维,必须改变。因为这有损于公司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是与时代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