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色球能不能在网上购买?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可以很明确地说,不止双色球,只要是国家发行的彩票,包括福彩、体彩在内,任何形式的彩票都是不允许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的。
老彩民可能有印象,在2015年之前,在网络上有很多购彩渠道。
确实如此,互联网彩票兴起于2005年,那个时候没有明文规定网络售卖违法,大到巨头企业,小到创业玩家,纷纷加入网络售卖这一蓝海。
那几年网络售卖彩票的发展速度有多快?从互联网彩票网络销售额就可见一斑,2005年销售额1亿元、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是5亿、17亿、20亿,此后一年比一年高,到2013年达到420亿、2014年达到850亿元,短短十年的时间翻了850倍。
但是好景不长,因为网络售彩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自2007年到2014年年底,经过了4次大大小小的停售,但行业整顿和自查之后,网络售卖依然没有被完全禁止。
网络售卖真正迎来全面禁止是在2015年,各大网站纷纷发布停止互联网彩票销售的公告,3月1日起基本都停止了销售,不过小的网站依然存在隐蔽销售的情况。
自那之后,打击网络售卖彩票的整治活动就未曾停歇过,财政部、文明部、发改委等多部门都坚决禁止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对此绝不容忍。
很多彩民可能不是很理解,当下是互联网的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普及,各类普通商品基本都能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大大小小的电商平台前些年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销售额和规模持续增大,为什么偏偏禁止销售彩票呢?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终端来购买购票不是更方便快捷吗?
其实抱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没有意识到彩票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不可也不能依赖互联网,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网络销售的方式导致传播太快、销售额暴增
网络的传播面和影响力实在是太广了,这一点不需要赘述。一般来说,普通商品的销售额越大越好,但彩票却是一个例外:
彩票的本质是公益,同时兼有博弈的特点,虽说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同时还要防止彩民过度沉迷,而网络销售更便捷,且很多人对网络支付的钱没有概念,这难免会加重沉迷度,违背了彩票公益性质的本质。
试想一下,如果彩民通过便捷的互联网渠道无节制地购买彩票,会给家庭、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负面作用很大。说白了,销售额不是越大越好,保持良性稳健的增长趋势才是最健康的。
第二,网络销售难以监管未成年人购买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彩票销售站也不得出现向未成年人兜售彩票的行为。
反观网络售卖,如何判断购买人是成年人?很难监控到未成年购彩。
如果未成年人购买彩票甚至是沉迷于彩票,这对他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十分不利的。
第三,彩票销售带有地域性质
彩票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募资手段,同时带有较强的地域性质。拿北京福彩举例,在当地线下发行的彩票,所得销售额一部分流入奖池,一部分用于承担发行费用,剩余的30%-40%的比例用于当地福利公益资金,用于北京当地公益事业开支,不能用于北京以外的地区。
但是如果通过线上销售,销售面向全国,这部分公益资金归哪个地区所有呢?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是按照售彩公司的注册所在地,还是按照购买人的户口所在地划归公益基金?这显然会造成公益资金分配失衡,起不到对落后贫困地区扶持的作用。
第四,监管难,部分售彩机构存在“偷票”行为
什么是“偷票”?说白了,彩民把购彩资金交给平台,而中奖是小概率事件,中大奖更是小概率事件,一些小型平台就抱有侥幸的情绪根本就没有实际购买彩票,而是把这部分资金占为己有。
倘若中的是小奖,平台一般都会兑付,平台也不会亏;但如果中的是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大奖,平台根本就没有代为购彩,想要依仗平台垫付奖金怎么可能呢?前些年就曾出现过多起“偷票”后被平台卷走资金跑路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彩民的利益。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彩票的发行方是国家,信誉由国家来背书,但是层层授权的网络销售模式使得数据安全性、真实性无从考证,再加上屡次上演的“偷票”行为,大大损害了彩票的信誉,自然不会被允许。
综上来说,虽然时下网络销售、移动支付是大势所趋,但鉴于彩票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商品”,带有博弈的色彩、带有公益的本质,所以并非销售规模越大越好,同时还要杜绝未成年人购彩、合理分配公益资金;
同时网络销售监管难度大,很难避免代销平台没有数据造假、“偷票”的行为的发生,而一旦发生就会给彩票带来声誉上的损害,不利于彩票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所以任何形式的彩票都是禁止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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