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占陪唱便宜算猥亵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占便宜”占到什么程度?程度不同则受到的处罚不同,轻则不会受到任何处罚,重则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别以为“给钱”就是合法的,“有偿陪侍”是通过“情感”、“旅游”等方式进行陪伴、陪护,以此来获取报酬的行为;
在娱乐场所,以获取为目的、以提高盈利为目的的陪唱、陪酒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当然,这类违法行为在查处的时候,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双方你情我愿、各取所需,一方以获得金钱等财物为目的、一方以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为目的,所以双方都会秘而不宣,掌握证据是很难的。
但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的7项行为,其中就包括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那么提供“有偿陪侍”的娱乐场所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对娱乐场所及主要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如果情节严重,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处以罚款等都是必要的处罚措施。
答案很明确:一般情况下算不上猥亵,因为构成猥亵的前提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而“有偿陪侍”更多的是出于“你情我愿”,陪唱、陪伴、陪喝人员出于获取小费等报酬的目的,根本就不存在“违背意愿”的情况,因此也就不构成猥亵。
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凡是都有个“度”,如果超出了“行业规则”,对陪唱人员“动手动脚”,人家善意地提醒了却还不收手,那么被人告发了就可能构成“猥亵罪”。
前两年发生过一个案子,某男子到某家提供有偿陪侍的KTV内唱歌,唱了一会后因为琐事与陪侍女子发生了争吵,借着酒劲,在女子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关系,后来被依法以“强奸罪”论处了。
由此可见,有些界限是不可逾越的,虽然“有偿陪侍”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超过界限有猥亵甚至是强奸的行为,一样会被论处。
当下,对“有偿陪侍”的处理基本停留在对涉事娱乐场所和直接责任人的层面上,上文我们讲到了处理方式包括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等。
而对当事人(包括陪侍人员和被陪侍人员)的处罚则略显不足: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有偿陪侍”区别于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但是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尚没有哪条法规规定该对当事人处以何种处罚,所以基本上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会处以拘留和罚款。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陪侍人员屡教不改的原因,其实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在利益的驱使下肆无忌惮。
综上来说,“有偿陪侍”违法,但是处罚大多停留在对涉事娱乐场所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上,对陪侍和被陪侍的当事人,多以批评教育为主,因为不够成“卖淫嫖娼”,又没有哪一部法律、哪一条法条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所以不会拘留、不会罚款。
至于“占便宜”,关键看是否违背了对方的“意愿”,尽管陪唱人员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陪唱行为不合适,但她们的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有“违背意愿”的情况出现,根据具体行为,照样会被以“猥亵罪”或者“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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