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公司以规定的下限18度供暖是否违规?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先亮明自己的观点:供热温度达到18摄氏度即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但是18摄氏度在有些地区、对于特殊人群而言,确实有点低了,体表有明显冷感。
供热温度不低于18度即达标,这是谁规定的?之前看过一个实验,将不同人群召集在一体,通过升降温后发现18度是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无明显冷感的温度。
不知道是不是受了这个实验的启发,后来北方各城市就不约而同的将18度作为供热标准,低于18度则不合格,等于或高于18度即合格。
也许是“约定俗成”没有说服力,或者更难达成共识,于是在2017年由中国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热力集团等几个单位联合起草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应运而生”了,这也是第一份对供热标准作出规定的“文件”。
至今大家还可以在网上搜到该“国家标准”原文,其中在第五款“供热温度”章节中,5.1规定:“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由此,各供热经营企业就以此“国家标准”作为自己的行业标准,以18度为供热达标的最低温度。
“供热达到18度即达标”真的“放之四海而皆适用”?就小编本人而言,小编认为所谓的“18度即达标”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合理的地方:
1.我们看到共同起草该“行业标准”的并没有一家是国家行政单位,反而均是“公司”、“集团”等企业法人,甚至都是供热公司、供热协会在一起起草的,那么这种供热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所设定的“18度”公平吗?征求过消费者的意见吗?具有法定效力吗?
2.我国通常供暖地区是秦岭淮河以北至东北漠河最北端,横跨21个维度,本身室外温度就存在巨大的差异,那么室内温度标准统一设定为18度这科学吗?况且还有一些地方是沿海、沿河地区,而有些地区则是内陆地区,相比较而言沿海沿河地区湿度更大、更阴冷,那么18度真的就能感觉到暖和了吗?
所以从以上两个角度而言,所谓的18度的设定既不合规,也没充分“因地制宜”,是缺乏支撑的!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很多地区在温度达标设定上都是自己因地制宜设定的,比如《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就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然了,小编每年都是线上缴费,印象中好像从未跟供热公司签订过什么供热合同。
消费者对供热温度不满意,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绝大多数城市在供暖季来临之前就开始征缴暖气费了,大多采用“先交费,后供暖”的政策,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即使后期供热公司温度达不到18度,消费者也无可奈何,往往是热力公司和物业之间互相踢皮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案例屡见不鲜了。
实际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当然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了,同样以济宁市为例,济宁《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就规定:
1.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2.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3.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如果各城市均采用立法或者条例的方式对热力公司予以约束,相信热力公司在服务水平和供暖上会更尽心尽力,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也不会那么多了。
结语当然了,我们消费者也应该站在热力公司的角度多考虑考虑,确实热力公司也“有难处”,比如首先缴费标准是由物价局定的,在长达三四个月的供暖期限内,可能煤炭价格会大涨,此时就存在亏损的巨大风险;再者,根据天气寒冷程度,每年基本上都会延长供暖期,这又增加了供暖公司的成本支出;第三,有些家庭户达不到18度确实是自身的原因,比如老旧小区外墙保温老化,或者本身地暖铺设就不合格等等。
但是总归统一供暖是国家和地方给予我们的一项基本福利,是一种民生保障项目,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热力公司理应提高服务水平,尽量解决消费者在供暖季中遇到的“烦心事”、“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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