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木匠妻子朱大红要135万赔偿,结果仅判4.8万,会上诉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在9月9日对劳荣枝的一审宣判中,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死刑。但劳荣枝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会上诉。
与此同时,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还出现了4个提出民事赔偿的原告,分别是朱大红和她的两个儿子、1个女儿,4人正是被害人“小木匠”陆中明的遗属。
说起陆中明,恐怕是7名受害人中最“无辜”的一个。
1999年,已经育有3个孩子的陆中明来到合肥打工,他从小就从事木匠工作,凭借一身木匠手艺,在城里谋一份差事并不难。
某天,流窜到合肥的劳荣枝和男友法子英为了勒索钱财绑架了殷某,劳荣枝为了勒索到钱财,恐吓殷某说“我们是杀过人的,是职业绑架”。殷某没当回事,表示不信。
但没想到劳荣枝到大街上以修窗户为名将木匠陆中明骗到了出租屋内,同伙法子英连捅小木匠20多刀致其身亡,而目的仅仅是为了在殷某面前证明他们有胆量杀人。
被害时小木匠陆中明仅仅31岁,留下妻子朱大红和三个孩子(时年大儿子6岁、小儿子4岁、女儿3岁)相依为命。
在对劳荣枝一审中,公诉机关对劳荣枝所涉三项罪名提起了公诉,同时朱大红连带3个孩子作为原告提起了民事附带赔偿,向劳荣枝追赔135万余元。
可以肯定的是朱大红及3个孩子的追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司法解释,被害人家属可以主张死亡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但是“精神损失”的主张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虽然朱大红主张的赔偿高达135万元,但最终法院支持的数额仅有4.8万元,落差是比较大的。那么这4.8万元又是基于什么呢?
法院层面肯定有自己的考量,陆中明是在1999年被害的,当时的经济水平和收入水平要比现在低得多,丧葬费用花费不能拿现在的标准来衡量;再就是陆中明当时是打工状态,他的年收入很难核算出来一个具体的数额,赔偿标准自然不会定得太高;另外,对于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主张人应该拿出相应的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等书面材料,20多年过去了,即便当年留下了这些材料也很难保存至今,而且以1999年的经济水平,花费也不会太高。
综上来说,即便朱大红失去了丈夫、3个孩子失去了父亲,但赔偿标准真的达不到他们预期的135万之多。
面对如此巨大的赔偿落差,朱大红和3个孩子会不会上诉?
我国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如果朱大红对赔偿金额不满,那么她是有上诉权利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朱大红上诉的可能性不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朱大红对赔偿金额有心理准备;
朱大红虽然主张135万的赔偿,但应该知道法院不会支持这么大的赔偿金额,一方面是我们上文所说的受限于1999年的经济水平和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在赔偿时,法院依据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规定,赔偿标准根本就达不到135万。
朱大红对判决结果和赔偿金额是满意的,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终于等到了一个结果,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第二,即便判赔135万,劳荣枝也无力承担;
劳荣枝归案后,法院依法扣押了她名下3万余元的个人财产。劳荣枝逃亡20多年,名下既没有车也没有房,这3万元是她全部财产。
虽然劳荣枝还有哥哥等亲属,但显然亲属主动代偿受害人遗属的意愿不强,因为劳荣枝所犯罪行极其恶劣,家人肯定预料到判决结果大概率是死刑,即便他们主动代偿受害人遗属,法院也不会据此从宽处理,更不会把死刑减刑到有期徒刑,所以通过主动赔偿受害者达成谅解来争取宽大处理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劳荣枝家人自然不会“上赶着”代偿。
在此种情况下,能用于赔偿受害人的财产只剩下劳荣枝的3万余元,即便法院判赔再多,劳荣枝也无力支付,朱大红上诉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第三,比起经济赔偿,遗属更愿意看到的是劳荣枝被判“死刑”;
小木匠陆中明已经被害了,再多的赔偿也无济于事,朱大红带着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在最艰苦的时候都走过来了,如今3个孩子已经成年,有了养家糊口的能力,这个时候一家人更愿意看到劳荣枝被判死刑、更愿意看到正义得到伸张,赔偿多少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用朱大红自己的话说就是“回去带孩子上坟,去告诉陆中明结果,让他安息”。
综上来说,朱大红大概率是不会上诉的,即便能争取到再多的赔偿,以劳荣枝的经济能力,她也无力支付,这才是重中之重。
另外,劳荣枝一审中还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也就是她的那3万多元,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没收的财产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所以朱大红及孩子能拿到3万多的赔偿还是很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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