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荣枝在被抓后能配合调查,说出所有案情,还会被判死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从20年前劳荣枝踏上逃亡之路起,从宽处理的路就被堵死了,即便配合调查、即便坦白,不判处死刑的概率也接近零。
从9月9日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来看,劳荣枝总共涉及三项罪名,判罚分别如下:
1.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一个细节没有,在去年12月21日的庭审中,劳荣枝拒绝认罪,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愿意给予被害人赔偿(自己只有3万元)。
劳荣枝所犯三项罪名都被判处死刑,先不说她有没有配合调查和坦白,从刑法角度讲,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1.故意杀人罪:
《刑法》232条,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何为“情节较轻”?包括7种类型:义愤杀人(父母对于不义儿女)、激情杀人(无杀人本意)、受嘱托杀人(帮助被害人请求)、帮助他人自杀、生母溺婴(无力抚养等情况)、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再看劳荣枝所为,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四地故意杀害5人、抢劫致死1人、绑架致死1人,均不属于上述7种“情节较轻”中的任何一种,而对于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劳荣枝致死7人,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性极大,判处死刑自然符合法规。
2.抢劫罪:
《刑法》263条,在8种情况下,抢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8种情况中,劳荣枝及同案犯法子英占了4条,即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持枪抢劫,情节极为恶劣,即便不是死刑也是无期。
3.绑架罪:
《刑法》239条,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绑架中有三种情形属于极度恶劣的,而劳荣枝和同案法子英三项全占了,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恶劣程度不言而喻,死刑不为过。
第一个问题:有无坦白情节?
无可否认,确实有,宣判时提到:“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
第二个问题:能不能从宽处理?
这个问题涉及到“从宽处理”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有些情形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包括认罪态度、认罪认罚、配合调查、坦白、达成谅解协议、主动赔偿等,劳荣枝占“主动坦白”这一条,但“从宽”也只能是“可以”,鉴于情节十分恶劣,司法判决时可以酌情不予从宽;
再者,有一种“从宽处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的意思是无条件的遵照,与“可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应当”的情形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劳荣枝在明知自己犯下罪行且知道自己是在逃犯后,通过改名换姓逃亡了20年,直到被厦门警方抓获,一点“自首”的表现都没有,何来“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来说,即便劳荣枝有配合调查、坦白的表现,但这些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酌情,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第三个问题:数罪并罚能不能不判死刑?
三项罪名都是死刑,数罪并罚可以不是死刑吗?不能。
虽然《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死刑、无期徒刑的不适应于此规定,劳荣枝三项罪名都被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后不可能低于死刑。
综上来说,“配合调查”、“主动坦白”即便在劳荣枝身上有所体现,但是这些不属于“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只能算“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来说,“可以减轻处罚”在此种案件中也不会予以考虑,因此还是会判处死刑。
当然,劳荣枝不服一审死刑判决,已经提起了上诉,至于二审怎么判,我们拭目以待吧。就我个人的理解,不判处死刑的概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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