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的多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拒执罪”是督促被执行人还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被判“拒执罪”的“老赖”并不多,占比极低。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到经济案件中,“被执行人”(老赖)通过财产转移、财产隐匿等手段故意逃废债务,或者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
说白了,“有钱不还”才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如果确实没有能力偿还,那么自然也就构不成“拒执罪”。
不构成“拒执罪”意味着被执行人不存在“坐牢服刑”的风险,对生活最大的影响当属“限高”,即限制高消费,比如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出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限制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等等。当然,为了督促还款,法院执行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比如中秋节、过年期间对其拘留几天,以此督促其还款。
但无论是“限高”还是“拘留”,都不如“拒执罪”督促还款来得更实际一点,因为一旦构成拒执罪,不但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会留有“案底”,对子女未来的考公、读军校、入党等都有一定的影响。
在判罚上,拒执罪根据情节严重与否,情节较轻的,处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以3-7年的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很多“有钱不还”的“老赖”在拒执罪面前选择不再隐匿、转移财产,而是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更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那么被判拒执罪的“老赖”多吗?“拒执罪”既然能很好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被判拒执罪的老赖多吗?实际上并不多。
从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可以看到,全国范围内,目前正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主体有685万之多:
那么有多少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被判处了“拒执罪”呢?
从公开信息来看,自2015年到2018年4月份,在这近三年半的时间里,全国法院判罚拒执罪是8687人,也就是说全国范围内每年被判处“拒执罪”的老赖也就2000多人,这一比例在685万老赖总数量面前几乎是微不足道的。
这里插入一个话题,在“拒执罪”的认定和判罚上,河南做得可圈可点:根据河南高院2017年发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法院判处拒执罪2167人,其中河南省就有1244人,占全国的57%。
不得不说,河南各级法院在督促被执行人还款方面做得很到位,值得全国其他省市法院学习和效仿。
第二,为什么“拒执罪”的占比这么低?定罪究竟有什么难度?“拒执罪”之所以占比很低,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证据难以掌握:
上文我们说到,“有钱不还”才算是“拒执”。那么怎么才能掌握老赖“拒执”的证据呢?证据往往需要债权人自己去搜集,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方式往往很隐蔽,比如将名下的房产、车产、存款等以极为隐蔽的方式转移到毫不相干的第三人名下,债权人很难从中发现破绽,而被执行人自己名下反而找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
证据很难掌握,这才是导致难定“拒执罪”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实践中,不少拒执案件都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了。
另一个原因是被执行人“确实没钱”,拿他毫无办法:
债务人之所以成为“被执行人”,往往是因为投资失败、生意失败等原因“由富变穷”,个人财产早就在生意中亏损了,即便有财产,也用于偿还规模庞大的债务了。
对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而言,其财产非常有限、还款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够不上“拒执罪”的,不属于“有钱不还”的情形。
写在最后:综上来说,“拒执罪”确实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公诉案件中,很多被捕的被执行人在起诉之前一般都会主动还款,争取一个缓刑;自诉案件中,被起诉之前,为了保住人身自由,被执行人也愿意尽可能地还款,达成谅解后自诉人可以撤诉,被执行人不至于失去人身自由。
相较于“限高”和“拘留”,“拒执罪”更能有效的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但受限于证据难以收集和掌握、受限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实在是陷于无力还款的处境,被判“拒执罪”的占比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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